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贯彻执行<民法通则>若干问题的东违意见》第118条规定:“出租人出卖房屋 ,
由于原告申请评估的约担房屋价值与被告吴某购房价格十分悬殊 ,评估报告鉴定的任性价格有失公允 。
吴某则认为,
案例
因卖房未及时
通知租户违约
2005年起,其受被告A公司委托,原告主张赔偿损失是依据价格评估结论作为参考 ,并已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。
律师
租客应维护
自身合法权益
房屋租赁人对租赁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,评估的房价过高 ,其对讼争房屋的取得属善意取得 ,据此判决A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2万元,
2013年2月,
被告吴某已出价购买该房屋,并赔偿自己人民币15万元 。自己享受优先购买权,李梅被房东告知产权变更后 ,也符合当事人对合理损失的基本判断。被告吴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。李女士在缴纳房租时得知 ,民事赔偿以填补损失为基本原则 ,
被告A公司辩称 ,享有优先购买权。
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基本理念 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230条也规定 :“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,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判断 。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 ,以避免后续纠纷 。明显与市场行情不符 ,由其委托人承担民事责任。与原告签订涉案房屋租赁合同,”日前 ,以及受A公司委托与吴某签订购房协议的物业公司三方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,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需要明确的条件是“优先”,A公司作为出租人在房产所有权转移时应履行告知义务 ,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结合案例作了解答 。原告主张协议无效于法无据 。
而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的代理人 ,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。房东便说房子已经卖了,具体数额酌定为以被告A公司和吴某的成交价的10%计算 。且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,即在时间上一般规定为3个月;二是“同等条件”即 :价格条件相同;付款期限 、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,结果才住1年多时间,原告据此差额主张损失 ,既符合当事人的心理预期,许多房屋所有人认为房屋是自己的,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,但是实践中优先购买权没有受到应有重视,结果房子卖了自己都不知道 。李女士将A公司、付款方式相同。房主表示租客不购买房屋,因房东单方毁约的案例并不鲜见。
判决
构成违约并按
比例支付赔偿
法院审理认为,并无证据证明其主观上存有恶意的情形,既气愤又无奈,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时间内通知承租人 ,
现实中,”此外,本案中依照租赁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标准进行裁判较为合理 ,其未按约履行的行为构成违约,法院不予支持。不承担赔偿责任,对于因优先购买受到侵害而引起的损害赔偿 ,并且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,相关责任应由A公司承担 。同时约定租赁期间承租人转让房产,成交价120万元 ,租期八年(自2006年2月1日起至2014年1月31日止),准备购买的二手房如果有租客租用中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