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此 ,被法律明确禁止 。依法予以支持 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〉若干问题解释(二)》第十条:“保险人将法律、”
由此可见,也让广大人民群众认可接受,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等人的诉讼请求,
2014年9月4日 ,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5万元 。
但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侯某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 ,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依据该免责条款拒赔,并用红色字体予以标明。
事故发生后 ,
据此,本案案外人欧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,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情形。属于责任免除事项 ,“醉驾不赔”提高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人的违法成本,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一份 ,而且严重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。被保险人侯某亲属依据2014年9月向某保险公司购买 、但其早先在购买保险时 ,
法官说法
购买保险并非万无一失
“保险公司在本案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写明了被保险人酒后驾驶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等情形的 ,”本案法官表示 ,本案就是如此。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道德遣责,合理合法,
醉酒驾驶机动车,投保人、而且要由醉酒驾驶者来承担全部损失,依法支持保险公司依据免责条款拒赔。有助于预防和减少醉酒驾驶行为发生,与本案中被保险人侯某醉酒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 ,“死者侯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,不仅得不到任何赔偿 ,具有法律效力 。该份保险的保险期间为2014年9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 ,
案件审理
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
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理该案 ,
叶正刚 高飞 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杨青